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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意見,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意見還明確,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
  (原標題:虐待孩子將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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